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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虞宮高鐙疑僞錄(之九)
Original
辛德勇
辛德勇自述
2024-09-14
上一次講到,儘管還衹是初步的質疑,但我希望這樣的研究能夠在漢代銅器銘文研究領域起到舉一反三的作用。現在就舉述兩個例證,對此做一點兒嘗試。
第一個例證,是西漢官府鑄造銅器的作器者題名問題。
關於這個問題,我在前面談到:第一,上下尊卑的次序不能顛倒,即不管是順着往下排,還是逆着朝上列,往下就是往下,朝上就是朝上,不能在往下排的時候排着排着又忽地朝上列,也不能在朝上列的時候列着列着又忽地往下排。第二,完備的作器者題名,分爲工“造”、吏“主”、官“省”三個層次。在這後兩個層次之間,掾及其以下的吏不可去“省”,丞及其以上的官也不會去“主”。
在傳世西漢銅器中,有一件昭臺宮扁,其銘文曰:
昭臺宮銅扁,容八升,并重十五斤十二兩。元康三年,考工=賢友繕,作府嗇夫建、護☐、長當時、令賀省。(容庚《漢金文錄》卷四)
容庚《漢金文錄》引述羅福頤先生的說法,以爲“此殆是扁壺銘,‘扁’下脫‘壺’字”。其實賈人贗造,也會胡亂標記如此。這一怪異的器名,已經顯露出作僞的破綻。
昭臺宮扁銘文
(據容庚《漢金文錄》)
這通銘文中的“繕”,是“造”字的另一種表述形式。其監造者由“作府嗇夫建”到“令賀”連續排列下來,總括以一個“省”字,這已違背上文所說西漢銅器作器者題名的第二項通則,即“作府嗇夫建”和“護☐”是沒資格去“省”事的,他們的職責是去“主”管造工,而不是“省”事。
再者由“作府嗇夫建”到“令賀”的排序,應該是由低向高,可護的位階低於嗇夫,不應反居於嗇夫之上;又考工這一部門是設令而不設長(《漢書·百官公卿表》),更不會同時既設令、又設長,因而絕不應該有“長當時、令賀省”的做法。
綜合考慮上述這幾點情況,可以明確斷定,這通“昭臺宮銅扁”的銘文,衹能出自後世贗造。
桂宮行鐙銘文
(據容庚《漢金文錄》)
我想舉述的第二個例證,是陳介祺舊藏的漢鐙精品桂宮行鐙,其銘文曰:
桂宮。前浴一。內者。重二斤四兩。二年,少府造。(容庚《漢金文錄》卷四)
這裏存在的問題,是我在《臨虞宮高鐙疑僞錄(之七)》中所說的內者是少府的下屬部門,沒有上級衙署來給下屬部門作器的道理。當時具體論證的對象,是壽成室銅鼎的銘文。在《臨虞宮高鐙疑僞錄(之七)》那篇文稿中我已經指出,如建昭三年行鐙、建昭三年雁足鐙等許多銅器的作器銘文表明,在由少府方面製作內者所需的銅器時,通常是由少府中另一與內者平級的下屬部門——考工來承擔其事(容庚《漢金文錄》卷三)。
前兩天我公佈《臨虞宮高鐙疑僞錄(之七)》一文之後,有人在我的微信公衆號(辛德勇自述)下留言,提出陝西興平漢武帝茂陵陵區出土的三件上林乘輿銅銚,以其銘文中有“元封三年正月庚子有詔予水衡都尉給共”字樣(見張文玲《茂陵博物館收藏的幾件銘文銅器》,刊《文物》2012年第2期),而謂“上林也是水衡都尉屬官,銘文即表示銅銚乃水衡都尉監造給上林苑使用”,以此證明上級衙署不會給下屬部門作器的說法不能成立。
今案關於這三件上林乘輿銅銚的銘文,我在《建元與改元》一書中曾經做過具體論述(見該書上篇《重談中國古代以年號紀年的啓用時間》),指出漢代銅器上的紀年銘文,並不都是鑄造器物的時間記錄、亦即所謂作器銘文;特別是銅器鑄就之後,往往會改變原定的使用官署,或是轉移擁有的物主,從而留下後來管理的注記,或是表示領有權的標識。這些後來增刻的銘文,有時也會帶有紀年。
這三件銅銚上的紀年文字,就明顯屬於後來增刻。其“元封三年正月庚子有詔予水衡都尉給共”云云,顯然不會是鐫刻於元封三年正月庚子漢武帝下詔這一天,而應當是在詔書頒布之後的某一個時日,鐫記當初漢武帝頒佈詔書以調配物資事宜,有司乃遵奉這一詔書充實水衡都尉屬下之上林苑等苑囿的器物,以備乘輿巡行之需。覈諸漢武帝啓用年號紀年制度的時間,應該是在進入太初時期以後,在爲這批新調配給“上林苑”的銅器編號注記時,才鐫刻上這些銘文。
對比一下兩漢時期銅器上的大量作器銘文,這三件銅銚的銘文,絲毫沒有提及造作的工匠以及監造官吏的姓名,也一個字也沒有述及造作該銚之事,因而絕非作器銘文,這一點是顯而易見的。其所謂“水衡都尉給共”,即令水衡都尉給予上林苑中供廚的意思。水衡都尉作爲上級衙署來給下屬部門調配這些銅銚,乃是理所當然的事情。這同少府給下屬單位內者造器是完全不同的兩碼事兒,根本不能類比。
另外,前此我在《臨虞宮高鐙疑僞錄(之七)》一文中曾經指出,壽成室鼎鼎蓋上“第廿五至卅”的編號,乃是胡編亂造所致,這是該器出於贗造的一項贓證。那位在我微信公衆號下留言的讀者,針對這一看法指出,在安成家銅鼎和建昭三年雁足鐙上也有同類編號,並謂專門研究漢代銅器銘文的徐正考先生稱此種形式爲“聯合編號”,因而我需要對此做出清楚的說明,纔能證成己說。
這是一項很好的意見,現在我就稍微花費一點兒筆墨,說明如下。
首先,這種“從某序數至某序數”的編號形式、亦即所謂“聯合編號”到底是做什麼用的?理解相關的用途,是我們解析其合理性的重要前提。然而,遺憾的是,徐正考先生在他的書中,衹是說這種“聯合編號”是“表示一批器的聯合序號”(徐正考《漢代銅器銘文綜合研究》上卷第五章《器物製作數量與器物編號》)。不客氣地說,這等於什麼也沒說,衹是簡單陳述了一下擺在眼前的事實。因爲“從某序數至某序數”表示的自然是一批而不是一件銅器,即使研究者不說,大家也都知道。問題是在某件特定的銅器上鐫記這種表述多件器物的序號,那刻出這些序號來又有什麼意義?
就徐正考先生所說批量製作銅器的編號形式問題而言,有一個實例,很能說明漢朝人的做法。這就是上個世紀六十年代之初在西安西郊秦阿房宮遺址附近出土的一批西漢上林苑銅器,其中很多器物同時鐫記有每批的數目和本器的編號。如銅鑒中有“八十四枚 第卅二”、“二百枚 第廿四”、“三百枚 第百卅一”等;銅鼎中有“五十合 第十一”、“二百合 第五”等(西安市文物管理委員會《西安三橋高窯村出土的西漢銅器羣》,刊《考古》1963年第2期)。這種標記形式,既有批次生產的數目,又清楚記有具體銅器的序號,其合理性顯而易見,而與這種合理性相對應的,就是單獨標記“從某序數至某序數”這種編號的不合理性。
西漢上林苑出土
銅鑒、銅鼎銘文
(據《西安三橋高窯村出土的西漢銅器羣》)
研究這類古代銘文,我們還需要清楚定立一個準則——這就是凡是沒有明確考古發掘依據的傳世器物,從理論上講,我們都有理由以懷疑的眼光對其加以審視,因爲這些器物都存在贗造的可能(至遲從宋代起,就出現大量贗造的古物古銘,前面在《臨虞宮高鐙疑僞錄(之八)》文中,我也引述了容庚所說漢金僞銘氾濫的情況),即造假者可以把贗品做得同真品很像很像,不一定要做得很差纔能提出質疑。當然在具體的討論中,我們要根據對相關器物的歸納總結纔能指出其問題所在。
在上述前提下,我們再來看安成家銅鼎和建昭三年雁足鐙上的同類編號,問題就會變得比較簡單。
安成家銅鼎銘文
(據容庚《漢金文錄》)
安成家銅鼎器身的銘文爲:
安成家銅鼎,容一斗,重十五斤半。第十五至十六。
另外在鼎蓋上還鐫有:
安成家銅鼎,容一斗,蓋重十五斤。第十六。(容庚《漢金文錄》卷一)
東西就怕比着看,即俗話所說不怕不識貨,就怕貨比貨。在審辨漢代銅器銘文時,這話不僅是比照大多數銘文的共同性以識別贗品的造作之處,同時在同一銘文前後字句的比照之中,也能看出作僞的跡象。並觀鼎身和鼎蓋上兩處銘文,安成家銅鼎銘文的怪異之處,就清楚呈現在我們的面前。
鼎是烹飪期。所以肚子要足夠大,纔能在裏邊放得下想烹飪的東西(想想母親懷孩子以後肚子的樣子,或許會更容易理解這一點);還要有足夠高的腿(至少要有三條腿,大多也都是三條腿),以便在下面用薪材燒火(這些腿還要足夠粗壯,纔能撐起上邊的大肚子)。這些,都需要足夠的份量。另一方面,鼎蓋的作用也就猶如現在做飯的鍋蓋,遮住熱氣就成,沒必要把它做得又大又重,既憨且笨。請看漢武帝茂陵陵區出土的這件陽信家鼎,鼎蓋與鼎身之間的比例關係,大率都與之近似。
西漢陽信家鼎外觀
(據清華大學藝術館等編
《與天久長:
周秦漢唐文化與藝術》)
好了,在明白這些簡單的道理之後,請大家稍微閉上眼睛想那麼一想所謂安成家銅鼎的樣子——這個銅鼎的鼎蓋重十五斤,鼎身卻衹比鼎蓋重那麼一點點——就半斤,那它的鼎蓋與鼎身相比,要有多麼壯碩!多麼魁偉!這是個頭大到什麼程度的大頭娃娃?人世間能有這種造型的銅鼎麼?外星球上也許會有,地球上的人類卻絕對不會造出此等怪物!做出這麼大的鼎蓋想幹什麼呢?
還有,鼎蓋的序號爲“第十六”,鼎身上卻是“第十五至十六”。第十五就是第十五,第十六就是第十六,更不會既是第十五,同時又是第十六。漢朝人的腦袋裏究竟是什麼邏輯、什麼思路,纔能做出如此詭異的編號?這能說得通麼?你要說“第十五至十六”合情合理,可爲什麼又要另鐫“第十六”?再同時看一眼身“重十五斤半”而卻“蓋重十五斤”這稀奇古怪的銘文,它不是古董商賈胡亂編造的還能是什麼?
建昭三年雁足鐙銘文
(據容庚《漢金文錄》)
下面再來審看建昭三年雁足鐙銘文的圖片,可知其銘文乃分在三處。第一處文曰:
建昭三年考工=輔爲內者造銅雁足鐙,重三斤八兩。護建、佐博、嗇夫福、掾光主,右丞宮、令相省。
附於其旁,明顯屬於另人所刻者,還有如下文字:
中宮內者,第五。故家。
另外一處的銘文是:
今陽平家。畫一至三。陽朔元年賜。
最後一處單刻三個字:
後大廚。
其中可能別視作編號的即“畫一至三”這四字銘文。
首先,在否定了壽成室銅鼎和安成家銅鼎的所謂“聯合編號”之後,兩漢銅器銘文中“從某序數至某序數”的編號形式,如果一定說有,那麼,截至目前爲止,就衹剩下了建昭三年雁足鐙這一處。在故器物鑑定中,這種迥別於其他同類物件的獨特性,往往就意味着它很可能是一件贗品。因爲世上本來就不應該有這種東西。
其次,如果“畫一至三”表示的是銅燈的編號,那麼,用這個“畫”字來表示次第,在各類漢代銘文中都別無他例;如果硬說它就是,那在該字的字義上也很難做出合理的解說。還是那句話——這種迥別於其他同類物件的獨特性,往往就意味着它很可能是一件贗品。
由於“今陽平家。畫一至三。陽朔元年賜”這段銘文從內容上看就是後來補刻上去的,而這種補刻既有可能真是西漢“陽平家”所刻,也有可能是後世古董商賈所爲。綜合考慮前面講到的那兩項因素,我認爲它衹能屬於後者。
上面講述這些問題,都是爲了更加清楚地說明我對壽成室鼎銘文贗品性質的認識,從而進一步論定作爲上級衙署的少府不應該爲其下屬的內府作器。——由於桂宮行鐙中“少府造”這一銘文有違漢朝少府組織管理系統的上下尊卑關係,所以我推測這通銘文也應出自贗造。
若是再從另一角度做一點兒補充說明的話,桂宮行鐙銘文中“二年”這一年款也很耐人尋味。
按照敝人的研究,中國古代在現時社會生活中以年號紀年的開啓時間,爲漢武帝太初元年(請參見拙著《建元與改元》上篇《重談中國古代以年號紀年的啓用時間》)。因而直至元封六年年底,在銅器的作器銘記中是不會鐫刻年號的,而從太初元年開始,在這種作器銘文中就沒有再不鐫記年號的道理,官營作坊的產品尤其不會疏忽至此。
根據《三輔黃圖》的記載,桂宮建造於漢武帝太初四年秋(《玉海》卷一五六《宮室》“漢桂宮”條引《三輔黃圖》佚文)。據此,這盞銅鐙不應鑄造於太初四年之前任何一個“二年”,因爲當時桂宮尚未興建,世上根本就不存在這一宮室;而在太初元年之後,一般就不會不記年號而徒稱“二年”。
當然這樣的推斷並不十分確切,需要排除一個例外情況——這就是漢武帝在其生命的最後兩年,因爲沒有找到吉祥的名號而尚未選定年號。於是當時的紀年重又衹是稱作元年、二年,這就是後世爲便利起見而稱用的武帝“後元”元年和“後元”二年(拙著《建元與改元》上篇《重談中國古代以年號紀年的啓用時間》)。在這個“後元”的第二年,孝武皇帝僅僅活了不到一個半月,就撒手人寰,同時也拋掉了他無限留戀的大漢江山(《漢書·武帝紀》)。雖然也有可能恰巧就趕在這不到一個半月的時間之內鑄造了這件桂宮行鐙,但概率實在太小太小了,至少我在研究歷史問題時不會過多考慮這種難得一遇的小概率事件。
昔陳介祺斟酌桂宮行鐙這一“二年”題款,先是將其定爲元封二年,並把“桂宮”視作是年長安城中所建“桂觀”;後來復以武帝建元以後漢廷已用年號紀年爲前提,推定該鐙鑄造於武帝即位之前。兩說的共同之處,是都忽視以至否定太初四年始建桂宮的記載,然而除了這一桂宮題款本身之外卻未能提供任何可信的依據(清陳介祺《簠齋金文考》),故所說終難服人(把“桂觀”通作“桂宮”,也缺乏理據)。
當然僅僅根據上面這樣的推理,就判斷著名的桂宮行鐙銘文或爲贗品,目前還顯得有些唐突,尚須進一步斟酌。不過我很冒昧地在這裏提出這種可能,其中一項重要思考,是想和關心秦漢金石銘文的朋友們交流:竊以爲過去金石學家們單純依靠字形和筆勢刀法來鑑別秦漢銅器銘文真僞的做法並不完全可靠,我們必須注重銘文中所蘊涵的歷史要素,而且這些歷史要素也正是學術研究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
過去審辨“辨雒陽武庫鍾”銘文的經驗(拙文《“雒陽武庫鍾”銘文辨僞》,見拙著《祭獺食蹠》;又《重申我對“雒陽武庫鍾”銘文的看法》,見拙著《金銘與石刻》),審辨“元朔五年弩”鐖郭銘文的經驗(拙文《漢“元朔五年弩”鐖郭銘文述疑》,見拙著《建元與改元》),都告訴我不宜對傳統金石學家的鑑別方法過分迷信,這樣纔能不斷推陳出新,持續推進金石研究的進步,推進文史研究的進步。至於我個人這些初步見解,若是錯了,改正就是了,這並不丟人。
最後,總括最近這幾期的論述,在《臨虞宮高鐙疑僞錄(之六)》歸納的10通僞銘清單上,對我疑僞的漢代銅器銘文,還要增列下列幾項:
(11)元延二年壽成室銅鼎甲
(12)元延二年壽成室銅鼎乙
(13)元康三年昭臺宮銅扁
(14)二年少府造桂宮行鐙
(15)安成家銅鼎
(16)建昭三年銅雁足鐙
好了,這一組文稿就寫到這裏,日後我還會按照自己的方法在金石研究領域做出更多的努力。
2022
年
9
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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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2022
年9月13日晚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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